(2017)川10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岐、田映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岐,田映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岐被执行人:田映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01738号公证书,依法受理了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岐、田映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