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5月1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经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xx国际雨花西路店工作期间,虚构帮助被害人豆运财入股xx国际,骗取被害人豆运财人民币12000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