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晨晨与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晨晨,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6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晨晨,男,1994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如伦,男,1943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国,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汉城路中段人民市场1#二单元306室。法定代表人:孙雪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武晨晨因与被上诉人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晨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武晨晨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2013年10月29日,武晨晨持中天公司的宣传单前去应聘报名,一系列手续均是在中天公司办公场所办理,经办人均是中天公司员工,中天公司并未告知武晨晨系与徐州碧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公司)签订合同。二、武晨晨持中天公司的宣传单报名,与中天公司成立培训、安置合同关系,中天公司将上述合同义务转移至碧海公司履行,而碧海公司未按约履行,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中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天公司辩称:一、中天公司作为居间人,由其向武晨晨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从事的是中介服务,武晨晨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及合同是否真正履行与中天公司无关。二、武晨晨与案外人碧海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由碧海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合同相对方是碧海公司,且武晨晨在上诉状中也认可是碧海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碧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天公司没有收取武晨晨培训费,对武晨晨与碧海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不存在责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武晨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中天公司赔偿武晨晨各项损失2898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中天公司发布宣传广告招收海员,武晨晨持该宣传单前去报名,并交纳了保证金22000元及其它费用,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梅给武晨晨开具收据,但收据上盖有碧海公司印章。2013年10月29日,孙雪梅又与武晨晨签订了海乘培训协议,该协议书上盖有碧海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姚利印章。但之后中天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构成违约,武晨晨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天公司曾向社会散发宣传广告彩页,封面记载:“南京船务集团(沛县中天分公司)常年招收国内外男女海乘、海员和普通船员找一份好的工作,未来有好的收入……年薪十万不是梦!!2013-2014年招工简章”。随后页面印制有大红标题:“沛县中天公司常年招收男女船员海乘”,另记载如下内容:“我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为航海事业铺就一条成功船员之路。目前本公司管理及运营的船舶48艘,船员400余名,在校培训船员200余名。公司已建立一支技术过硬、服从性好的船员队伍,公司本着“诚信高校、育海育人”的经营理念。为有志青年找到一条致富出路,为国内航运发展作出贡献。中天与国内10多家有专业外派资质公司拥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并给南京、上海、南通、浙江、广州、珠海、澳门、香港、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内、国际轮船公司输送各种船员。……海乘待遇,半年能回家一次,年薪15万左右。好的上不封顶,初中以上文化18-26岁,男女不限均可报名。带着高薪周游全国各地年薪10-15万!……高级海员:三副、三管轮报名要求:男性,年龄18-35岁,五官端正,工资待遇年薪15万左右。机工、水手:男性,年龄18-45周岁,文化不限,具有车工、钳工、焊工技术登记证书者优先。年薪10万左右,好的不封顶,培训四个月100%包分配。厨师、电工、电焊工、木工、辅助工:男性,年龄18-54周岁,文化不限,身高不低于160cm,有一定的厨师技术,最好会各种菜系。培训期28天左右包分配。年薪10万左右。……员工经录用上船以后可以享受以下福利:优异者将给与5000-20000元不同金额的奖励。年底分红、奖金、保险等福利两年劳务合同,交保险金。不出国、不打鱼、不装卸、不上小船(上几万吨以上的大货船,相当于押运员),国内航线安全可靠。包吃包住,2-3个月能回家一次,有假期,船上生活轻松悠闲自在,游山玩水,游遍全国各地的名胜古迹,船上神仙生活,安全可靠,幸福一生,年薪10万不是梦,抓住机遇就能改变您的命运!望速来中天报名咨询。……国内船员生活船员18-54岁,海乘18-26岁,男女文化不限。船员年薪10万左右,海乘15万左右,以上的高薪向你招手,超过国家公务员待遇,两三个月能回家一次,每年有两个月的假期,交保险金,包吃包住……”2013年10月29日,武晨晨向中天公司交纳中介费2000元。当日,经中天公司介绍,武晨晨(乙方)与碧海公司(甲方)签订高级海乘培训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同意并接受所学学院为海事学院,专业为高级海乘,乙方需缴22000元人民币,学习毕业工作3年后退还保证金22000元;乙方在学院毕业后10-20个工作日及时安排实习上船工作(实习期间实习工资5500港币)。实习期结束后工资1500-1600美金,小费除外。后武晨晨经培训取得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船员健康证书,其中武晨晨的海员船员健康证书记载的部门为餐饮服务及其他。武晨晨取得上述证书后,未被安排上船工作。一审法院认为:武晨晨与中天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武晨晨持中天公司散发的广告宣传彩页至中天公司处交纳中介费并接受中天公司的中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中天公司散发的2013-2014年招工简章广告宣传彩页上,记载了明确的招工要求、工资待遇:“……厨师、电工、电焊工、木工、辅助工:男性,年龄18-54周岁,文化不限,身高不低于160cm,有一定的厨师技术,最好会各种菜系。培训期28天左右包分配。年薪10万左右。……”上述招工要求、工作安排、待遇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规定。中天公司收取了武晨晨交纳的中介费后,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并生效,中天公司应当按照广告宣传彩页上记载的招工简章内容向武晨晨提供中介服务。武晨晨经培训取得海船船员合格书、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其海船船员证书记载的部门为餐饮服务及其他,但未能如广告宣传彩页所许诺的“培训期28天左右包分配”,中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武晨晨要求中天公司返还中介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武晨晨提供的收款收据记载,其主张的其他费用的收取单位记载为碧海公司、山东海大航海技术专修学院、日照航海技术学校等,并非中天公司基于涉案居间合同收取,武晨晨要求中天公司予以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天公司返还武晨晨中介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武晨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武晨晨承担489元,中天公司承担36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一审审理过程中,武晨晨自愿放弃向中天公司主张山东海大海航技术专修学校出具收据中载明的40元及日照航海技术学校出具收据中载明的580元两项诉讼请求。再查明:武晨晨一审提供的加盖碧海公司印章的两份收据载明其共缴纳27000元费用。还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中天公司作为中介方,宣传单中为何载明“南京船务集团(中天分公司)”,而没有标明其中介身份时,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梅回答:“这是我公司业务员起草的,我不懂。”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武晨晨持中天公司发放的宣传单到其处应聘工作,后武晨晨在中天公司办公场所与碧海公司签订“高级海乘培训协议书”,约定由碧海公司与武晨晨签订劳务培训就业合同后需缴纳22000元人民币,学习毕业工作3年后,合同到期,退还保证金22000元。武晨晨在学院毕业后10-20个工作日及时安排实习上船工作。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中天公司收取了武晨晨交纳的中介费2000元,故武晨晨与中天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中天公司应当按照宣传单中记载的招工简章内容向武晨晨提供中介服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分析,首先,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将相对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如实告知相对人。本案中,从中天公司发布的宣传单载明的内容可知,宣传单中记载了“南京船务集团(中天分公司)常年招收国内外男女海乘、海员和普通船员”、“我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为航海事业铺就一条成功船员之路。目前本公司管理及运营的船舶48艘,船员400余名,在校培训船员200余名”等内容,但通过现有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可知,中天公司并非南京船务集团分公司,其也未管理及运营船舶48艘,与武晨晨签订协议书的碧海公司亦不具有上述身份及管理职能。且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陈述宣传单内容系“该公司业务员起草,其不懂”,故本院依法认定中天公司在未审慎审查碧海公司资信能力及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即在宣传单中载明上述内容属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其次,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价值、最及时的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可靠,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第三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以上这些忠实的义务,反而为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居间人非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而且还应当就自己因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武晨晨基于对中天公司提供虚假情况的信任而与碧海公司签订协议书,在其依约接受培训并取得船员合格证后并未获得工作机会,碧海公司亦未退还武晨晨所缴纳27000元培训费用,该27000元系武晨晨因履约产生的实际损失,在碧海公司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与中天公司宣传不符的情况下,上述损失系中天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没有严格履行居间人应承担的义务造成,故中天公司不得收取居间费用,并应当对武晨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武晨晨一审起诉时的诉请金额为28980元,其在一审过程中又放弃了620元的诉讼请求,故中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以28360元为限。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武晨晨中介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武晨晨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武晨晨损失2636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由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武晨晨已预交,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支付武晨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苏 团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