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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蒋某某诉被告衡阳市金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蒋某某,衡阳市金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康要清,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申高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姚志军,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申高军,申高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康要清与申高军、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