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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希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希明,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55603289-2。负责人:徐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希明,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程兴,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2014)西桃民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程兴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4号C座14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兴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4号C座1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