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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326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陆西路2666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夏,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原告部门经理。被告:傅云芳,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