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垣辉轴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垣辉轴承厂,蒋东来,蒋兆坤,胡梦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垣辉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6743-3。法定代表人:邬立辉。被执行人:蒋东来,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蒋兆坤,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梦丹,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胜山镇垣辉轴承厂、蒋东来、蒋兆坤、胡梦丹(2016)浙0282民初7780号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东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借款本金421085.20元,尚有借款本金2077170.34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查明,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