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浩与郭智泉、葛凌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郭智泉,葛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郭智泉,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葛凌娟,女,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智泉、葛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