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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进威模具厂与江门市晶凯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进威模具厂,江门市晶凯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65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进威模具厂,住所地:中山市。投资人:卢昌林,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被告:江门市晶凯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东南工业区)厂房(自编03)。法定代表人:罗世明。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进威模具厂与被告江门市晶凯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处分该项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进威模具厂撤诉。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进威模具厂负担。审 判 长  黄佩贤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人民陪审员  周鹏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兆勤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