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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俊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404号被执行人:李俊锋,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李俊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俊锋未缴纳罚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俊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