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沈洋、廖燕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沈洋,廖燕雪,吴平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927号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丘海明,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饶远辉,男,系该社职工。被告吴沈洋,男,住五华县。被告廖燕雪,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沈洋之妻)被告吴平洋,男,汉族,住址同上。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沈洋、廖燕雪、吴平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古岳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