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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鸿雄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厦门鸿雄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927号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汪献云,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海浪。被告:厦门鸿雄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雄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某某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元,由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梦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