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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罗雪飞、黄礼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罗雪飞,黄礼琴,四川德鸿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被执行人罗雪飞,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黄礼琴,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四川德鸿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温江区新华商业街政通东路1335至1339号。法定代表人:罗雪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78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罗雪飞、黄礼琴、四川德鸿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271678.17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5117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川0191执保13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雪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411号5栋3单元4层3号房屋予以查封。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7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