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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梦楠与李夏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楠,李夏夏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531号原告:张梦楠,男,汉族,1991年04月0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夏夏,男,汉族,32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张梦楠诉李夏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梦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梦楠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梦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缴。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