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翠民与上海锦虹实业合作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民,上海锦虹实业合作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054号原告:刘翠民,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系原告儿子),男,住同原告。被告:上海锦虹实业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雄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民与被告上海锦虹实业合作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