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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行初43号 原告李云枝不服被告沙洋县滨江新区管委会、沙洋县滨江新区枣林村村委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枝,沙洋县滨江新区管委会,沙洋县滨江新区枣林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04行初43号原告李云枝,沙洋县人,住沙洋县高阳镇枣林村。委托代理人刘华,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李市镇蔡咀村,系原告之女。被告沙洋县滨江新区管委会。被告沙洋县滨江新区枣林村村委会。原告李云枝不服被告沙洋县滨江新区管委会、沙洋县滨江新区枣林村村委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因原告李云枝将被告的名称错列,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诉。原告李云枝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由原告李云枝负担。审 判 长  孙艳青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胤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