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科成、卢银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成,卢银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科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务农,家住龙海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卢银辉,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16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科成通过微信将一包约1克重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后由被告人卢银辉驾驶闽E×××××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龙海市九湖镇新塘村被告人王科成家运送该包“冰毒”至漳浦县绥安镇闽通商务酒店门口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且属累犯、毒品再犯。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科成通过微信与陈某约定,由被告人王科成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卢银辉受雇驾驶闽E×××××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龙海市九湖镇新塘村被告人王科成家携带该包冰毒,至漳浦县绥安镇闽通商务酒店门口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重0.8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被查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科成前科犯贩卖毒品罪被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卢银辉前科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被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卢某、王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定点笔录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漳公鉴[2017]11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又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科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银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科成、卢银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科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卢银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2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缴获的甲基苯丙胺0.8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雄斌代理审判员 张鸿鸿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