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52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漳州市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与南昌路交叉口西南角悦华商业广场都市阳光A1912号。法定代表人:王红秀。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