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冯道敬与陈春苗、储天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道敬,陈春苗,储天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875号原告:冯道敬,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潜山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来旺,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苗,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储天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冯道敬与被告陈春苗、储天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陈春苗的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道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旺、被告储天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道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春苗、储天赐立即支付劳动报酬69400元,并从2015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潜山县潘铺工业园区宏泰制衣厂生活楼建筑工程由陈春苗、储天赐实际承包,2012年冬,陈春苗、储天赐将该工程的瓦工等劳务承包给了冯道敬,冯道敬按照陈春苗、储天赐要求于2014年春季完成所有的劳务工作并交付给陈春苗、储天赐。工程结束时双方进行了结算,冯道敬总劳务费30多万元,施工期间以及工程结束后陈春苗、储天赐陆续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至2015年6月19日,陈春苗、储天赐仍下欠冯道敬89400元,陈春苗、储天赐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陈春苗、储天赐分四次支付了20000元,下欠69400元,陈春苗、储天赐虽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借故推脱,行为已属违约,特具状诉讼。储天赐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工程发包方欠工程款100多万元,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冯道敬劳务报酬。储天赐一直分批向冯道敬支付,也不会欠冯道敬劳务报酬。冯道敬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剩下的是利润,不存在支付利息问题,后期欠款按比例还清。储天赐和陈春苗之间在2016年11月签订了债务分担协议,储天赐只能承担一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春苗、储天赐实际承包潜山县潘铺工业园区宏泰制衣厂生活楼建筑工程,2012年冬,陈春苗、储天赐将该工程的瓦工等劳务承包给了冯道敬,冯道敬按照陈春苗、储天赐要求于2014年春季完成所有劳务并将工程交付陈春苗、储天赐。2015年6月19日结算,除已经支付劳动报酬外,下欠89400元,陈春苗、储天赐出具了欠条。经冯道敬多次催要,陈春苗、储天赐先后支付了20000元,下欠69400元,经催要未果,冯道敬遂具状成诉。本院认为,陈春苗、储天赐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劳务工程交冯道敬施工,由此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陈春苗、储天赐有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故冯道敬要求陈春苗、储天赐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劳务报酬系建筑工程款的组成部分,陈春苗、储天赐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给冯道敬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冯道敬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陈春苗、储天赐共同向冯道敬出具欠条,应视为共同承担责任,陈春苗、储天赐内部责任分摊不能对抗冯道敬诉求,储天赐要求承担一半责任的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苗、储天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冯道敬劳务费69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陈春苗、储天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兰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