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赵英飞、姚佳及第三人沈阳忆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赵英飞,姚佳,沈阳亿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2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吴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宁,男,该行职员。被告:赵英飞,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被告:姚佳,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第三人:沈阳亿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被告赵英飞、姚佳及第三人沈阳忆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计19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王佳宁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