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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啸与被执行人冀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啸,冀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汤啸,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冀晋,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汤啸申请执行冀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冀晋银行存款或收入1298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冀晋自2017年3月1日起以12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冀晋自2017年3月1日起以12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