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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永民与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民,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85号原告:王永民,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籍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威,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王永民与被告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永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9日被告王威向原告王永民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王永民不能提供被告王威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