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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杜增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增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225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锦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书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增翔,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受理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增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0元,减半收取5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