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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962号原告:黄某,女,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魏某某,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魏炜明父亲,住。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魏炜明母亲,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远洋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宝利,经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夏惠凤审判员 戴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