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赖正彬与陈利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正彬,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73号申请人:赖正彬,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陈利,女,生于1983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赖正彬诉被申请人陈利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赖正彬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利所有的价值15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利的银行存款155000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师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