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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崔文芳、崔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芳,崔文强,崔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崔文芳,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崔文强,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崔楠楠,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崔文芳、崔文强与崔楠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楠楠的丈夫李兵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楠楠的丈夫李兵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禄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