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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志礼、任冲与盱眙县观音寺镇三官村民委员会、马玉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礼,任冲,盱眙县观音寺镇三官村民委员会,马玉军,陈永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954号原告:任志礼,男,汉族,住盱眙县。原告:任冲(系原告任志礼儿子),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县观音寺镇三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指春,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金,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玉军,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陈永生,男,汉族,住盱眙县。原告任志礼与被告盱眙县观音寺镇三官村民委员会、马玉军、陈永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任志礼死亡,本院通知其子任冲作为原告承担诉讼后,原告任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冲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