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卜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323号原告:深圳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尚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芝,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梅,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深圳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