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久贵盗窃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225号移送执行人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久贵,1968年9月21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张久贵盗窃一案财产刑部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久贵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久贵于2016年7月4日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至我院执行专户。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调查,并于2017年3月17日发函委托张久贵居住地同级人民法院对张久贵财产进行调查,至今未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回函,亦未发现张久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本案实际,认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张久贵盗窃案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胡 凯审判员 代青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