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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唤群与洪丽丽、德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唤群,洪丽丽,德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2606号原告:唤群,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洪丽丽,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德银凤,住呼和浩特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奥尤坦原告唤群与被告洪丽丽民间借贷及遗产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唤群与被告洪丽丽、被告德银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奥尤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唤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巴特蒙赫生前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费且未还款的人民币30077.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下旬将本人名下信用额度为3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借与巴特蒙赫(即本案被告洪丽丽丈夫,本案被告德银凤儿子)。巴特蒙赫生前于2017年04月09日使用此信用卡进行了30077.7元消费后,还未对此信用卡还款便去世。巴特蒙赫死后其妻子洪丽丽、母亲德银凤为其遗产的继承人。现本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被告洪丽丽(即巴特蒙赫妻子,巴特蒙赫遗产继承人)、被告德银凤(即巴特蒙赫母亲,巴特蒙赫遗产继承人)偿还巴特蒙赫生前使用原告信用卡所消费且未还款的人民币30077.7元。据此,为保障原告的权利,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洪丽丽、德银凤共同辩称,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唤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洪丽丽与巴特蒙赫系夫妻关系,被告德银凤与巴特蒙赫系母子关系,巴特蒙赫于2017年4月18日去世。被告德银凤于2017年5月22日对放弃巴特蒙赫遗产继承做了公证声明。原告诉称巴特蒙赫于2016年10月下旬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并透支30077.7元未还,并向本院提供了卡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及电子账单打印版,未提举其他证据。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或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行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提供诸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或还款承诺书等证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原告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只能证明原告持有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支出的情况,原告无证据证实巴特蒙赫向其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也未证实信用卡的消费行为由被告进行。原告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唤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唤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羽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