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周平、李加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李加田,陈敏,刘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72号申请人周平,女,生于1962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教师,住本市。被执行人李加田,男,生于1972年1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陈敏,女,生于1983年4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廷发,男,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教师,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周平与李加田、刘廷发、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2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岳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