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快营与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珍、郑紫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快营,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珍,郑紫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908号原告:邹快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郑国珍,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郑紫超,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邹快营与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珍、郑紫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邹快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快营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快营撤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邹快营负担。审判员 黄天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立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