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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快营与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珍、郑紫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快营,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珍,郑紫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908号原告:邹快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郑国珍,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郑紫超,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邹快营与被告庆阳隆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珍、郑紫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邹快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快营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快营撤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邹快营负担。审判员  黄天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立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