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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巧莲与被执行人董鸿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巧莲,董鸿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靳巧莲,女,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董鸿浩,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责人常亮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靳巧莲与被执行人董鸿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被执行人董鸿浩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晓瑞书记员  荆卫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