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忠心与马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心,马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292号原告:张忠心,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马朝阳,男,1979年8月23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忠心与被告马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张忠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忠心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威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