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文斌诉被告范顺喜、刘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斌,范顺喜,刘卫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712号原告田文斌,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范顺喜,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刘卫东,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受理原告田文斌诉被告范顺喜、刘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田文斌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凯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