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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瑞霞与杨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霞,杨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3198号原告:李瑞霞,女。被告:杨伟波,男。原告李瑞霞诉被告杨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属朋友关系,被告2017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取着10000元现金给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过去。3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原告的卡给了被告,被告直接去银行从原告卡上取走现金14000元。3月13日被告又从银行取走现金3000元,被告共借原告现金27000元,使用15天,被告3月20日已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21号偿还3000元,共偿还6000元,现仍欠原告21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不偿还下欠的借款。无奈,原告通过朋友原某给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认可仍欠原告21000元借款,被告与原某约定3月31日前偿还原告21000元借款,现被告光说还钱不还,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伟波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一份、证人原某的证明一份、录音笔录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一份、自动存款机小票一张、银行手机短信截图四张,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2017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原告的卡给了被告,被告从原告卡上取走现金14000元,2017年3月13日被告又从银行取走现金3000元,被告共借原告现金27000元,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2017年3月21日偿还3000元,共偿还6000元,现仍欠原告2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伟波向原告李瑞霞借款27000元,已偿还6000元,现尚欠2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杨伟波应予偿还。被告杨伟波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霞借款2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杨伟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栋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