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思明与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鸡西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3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明,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3委**组。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鸡西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胜强,系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王思明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鸡西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30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鸡西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思明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了执行依据,确定生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鸡西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告知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鸡西中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黑030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黑030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