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盛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鑫盛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911号原告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伟,男,系该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被告内蒙古鑫盛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鑫盛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