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公司与杨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玉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791号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杨玉莲,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裕县富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