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明英、李燕艺、周年英、莫少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英,李燕艺,周年英,莫少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436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伟,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英,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燕艺,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年英,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莫少容,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被告周明英、李燕艺、周年英、莫少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英、李燕艺、周年英、莫少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明英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02930元,未到期租金549874元;2,判令被告周明英按652804元为基数承担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为31797.27元。3,判令被告李燕艺对被告周明英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周年英、莫少容对被告周明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告周明英、李燕艺、周年英、莫少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9日,被告周明英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EZ2014-1207)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周明英的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被告周明英。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约定,租赁物为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一台,金额合计1917500元。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约定,首期付款656571元,租期3年,逾期利率万分之五每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EZ2014-1207),周明英以其自己名义按其自己主张的交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向出卖人购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合同签订后,被告周明英代理原告购买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原告也向出卖人交付了对应的设备款。被告周明英也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接收清单》,向原告确认接收了租赁物。被告周明英、周年英、莫少容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周明英作为承租人,被告周年英、莫少容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周明英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周年英、莫少容对被告周明英因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燕艺与被告周明英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燕艺对被告周明英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由于被告周明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2016年7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到期租金102930元,未到期租金54987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周明英、李燕艺、周年英、莫少容均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与被告周明英(承租人)签订编号为KFEZ2014-1207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康富公司根据周明英的要求和选择,向周明英指定的出卖人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型号为SY5313THB泵车一台,所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履行完毕并转移所有权之前属于出租人康富公司。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七条、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约定,租赁期限3年,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租赁物总价1917500元,其中首期租金540799元,租赁本金1376701元;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首期付款(包括首期租金、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抵押公证费、保险费、保险保证金)656571元,租赁本金1376701元分为36期按等额年金法计算按月支付,每期租金以《租金支付表》为准。合同第十四条“违约和补救措施”第5款约定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支付的律师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约定逾期利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康富公司与周明英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周明英以自己的名义与其选定的出卖人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磋商并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由康富公司按照周明英提交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货款。2014年3月24日,康富公司与被告周年英、莫少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周年英、莫少容为周明英与康富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康富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另查明:2016年3月21日,被告周明英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函签章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付逾期租金为156844元。合同签订后周明英依约向康富公司支付了首期付款,并确认接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截至2016年7月15日,周明英已累计拖欠原告逾期租金102930元、未到期租金549874元、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暂时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共计利息31797.27元。另查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燕艺系被告周明英的妻子,上述周明英的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采购申请书》、《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租赁物接收清单》、《委托代理协议》、《产品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租金及违约明细表》、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康富公司与周明英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康富公司根据被告周明英对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向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SY5313THB租赁物泵车一台出租给被告周明英用于经营,合同签订后,康富公司依约向周明英交付了租赁物,已经全面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周明英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多次违约,故对原告康富公司要求被告周明英支付逾期租金102930元、未到期租金549874元、逾期利息31797.27元(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年英、莫少容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周明英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燕艺系被告周明英的妻子,上述周明英的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李燕艺应对周明英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租金102930元、未到期租金549874元、逾期利息31797.27元(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此后的利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李燕艺对被告周明英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周年英、莫少容对被告周明英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年英、莫少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周明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14670元,由被告周明英、李燕艺、周年英、莫少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葛自立人民陪审员 肖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