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41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兴荣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和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214.3016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38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93.189855万元。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公安���、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4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克中执行员 徐吉华执行员 谭朝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