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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363号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东,兴安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刘国林,男,49岁,汉族,农民。申请人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刘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用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刘国林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800250121000268207账户内存款8562.4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国林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800250121000268207账户内存款8562.4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伟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刘施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