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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冯大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21民初1201号原告冯大波,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伟,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班文芳,总经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号楼***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云,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冯大波与被告尚存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大波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8000元。二、原告冯大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审 判 长  朱仁勋审 判 员  尹 飞人民陪审员  贾青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