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翠环与孙国徽、陈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翠环,孙国徽,陈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13号原告:孟翠环,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孙国徽,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陈宁,女,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翠环与被告孙国徽、陈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庭外达成新的协议,原告孟翠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撤诉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孟翠环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