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滨湖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168210917G。法定代表人:许振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72700。法定代表人:刘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富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