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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滨湖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168210917G。法定代表人:许振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72700。法定代表人:刘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富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