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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争、宋岩佳与刘平、陈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争,宋岩佳,刘平,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77号原告:陈争,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宋岩佳,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刘平,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第三人:陈亮,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陈争、宋岩佳与被告刘平、第三人陈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争、宋岩佳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但二原告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所规定的能够准予缓交情形之一,故其申请未获批准。二原告提交申请当日本院依法告知二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二原告至今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争、宋岩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邹栋才人民陪审员  刘书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