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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中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书,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现住原籍。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书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彦斌、江日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中书到武安市大同镇南冯昌村徐某1家让李永学上房帮其拽网线时,趁无人之机将放置在北屋(厨房)里窗台处徐某1的手机(型号为苹果6SPLUS)盗走。随后,徐某1找李中书询问其丢手机的事,李中书怕事发而将手机丢弃至潘四的家门口的厕所内。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44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1陈述;证人李某1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指认笔录;被盗手机购买发票;提取笔录;武安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退赔收据;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李中书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中书自愿认罪,积极退赔,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中书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贺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