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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杨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杨永生,李永花,杨永旺,吕秋兰,李永彪,金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文安县政通道249号。负责人徐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永生,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永花,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杨永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吕秋兰,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永彪,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金沛红,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永生、李永花、杨永旺、吕秋兰、李永彪、金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