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凌、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凌,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凌,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洞江花园A1-A4。法定代表人:林滋,该公司经理。委托事实代理人:阮煜,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翔,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凌因与被申请人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卫红审判员 朱宏海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揭元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