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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亮成、粟玉娥与被申请人蒋福余、欧厚红、蒋承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成,粟玉娥,蒋福余,欧厚红,蒋承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942号申请人:王亮成,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粟玉娥,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蒋福余,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欧厚红,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蒋承阳,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王亮成、粟玉娥诉被告蒋福余、欧厚红、蒋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亮成、粟玉娥于2017年6月22日以防止被申请人蒋福余、欧厚红、蒋承阳隐藏、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福余、欧厚红、蒋承阳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亮成、粟玉娥的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福余、欧厚红、蒋承阳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亮成、粟玉娥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丹丹 更多数据: